1 | 清城区 水利局 | 本级 | 政府部门 |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 | 行政事业性收费 | 对超定额、超计划的非居民用水征收累进加价水费 | 1.超定额(超计划)20%(含)以内的水量加价1倍;2.超定额(超计划)20%以上不足40%(含)的水量加价1.5倍;3.超定额(超计划)40%以上的水量加价2.5倍。 |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、清远市水利局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指导意见,根据本市实际制定。 |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清远市水利局关于印发《清远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》的通知(清发改规〔2021〕1号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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